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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一银行锅炉爆炸 押运员被炸伤致残索赔20余万
时间: 2024-02-22 21:18:13作者: 锅炉应用

  辽宁庄河一家银行的锅炉房锅炉突然爆炸,导致正准备押运款项的一名押运员被炸伤致残。此后受伤押运员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23万余元。2019年7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银行赔偿伤者20余万元。

  2017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栗子房营业所安装了一台锅炉。刚安装半个月,锅炉管道就出现了漏水现象,栗子房营业所立马停止使用锅炉。次日锅炉公司派人到现场维修,下午3点02分完成维修。

  但是仅仅38分钟后的下午3点40分,锅炉就发生了爆炸事故。而爆炸时,押运员宫某受装和保安服务公司的安排,为农行押运款项,正在农行栗子房营业所的休息室内等候押运款项。休息室就在锅炉房隔壁,宫某也在爆炸中受伤。

  爆炸之后,宫某被转入大连市中心医院接受救治。此后又辗转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74天。经鉴定,宫某本次外伤构成十级伤残。他还被鉴定为工伤,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工伤初次鉴定结论书》,对其伤评定为伤残八级。

  宫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由其单位全额支付,单位还给了他一次性伤残赔偿补助金3.9万余元。但宫某称,自己的其余损失未获得赔偿,于是将农业银行庄河支行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3万余元。

  庄河法院一审认为,发生爆炸的锅炉系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占有并使用,银行无据证明原告本次损害是因宫某本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也无据证明宫某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银行赔偿宫某207678.45元。

  银行不服上诉。称案涉锅炉不属于高度危险物,且发生锅炉爆炸时,案涉锅炉并未被银行验收并投入使用,该锅炉在爆炸时并未处于银行的实际控制;且此事故是在物业管理公司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不应由银行承担侵权责任。

  大连市中院二审认为,案涉锅炉为动产,且已交付银行,案涉锅炉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银行为案涉锅炉的所有权人,锅炉发生爆炸致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庄河市人民政府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庄河支行栗子房营业所“12.20”锅炉爆炸事故结案的批复》中认定的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12月19日,锅炉管道出现漏水现象,为了保证安全,栗子房营业所立即不再使用锅炉。”故可以认定案涉锅炉发生爆炸时,已由银行占有并使用。

  针对是否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一节,物业公司与银行之间系合同关系,银行与宫某之间系侵权关系,故被宫某主张银行承担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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