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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时间: 2024-02-05 20:23:41作者: 锅炉应用

  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最重要的包含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受伤或死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问题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事故按照原因分为: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

  事故的性质分类,按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以及按伤害的方式分类。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有哪几种的问题。

  责任事故是指能预见、抵御和避免,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技术事故,如地震、泥石流造成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安全防范知识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和性能,因而没办法避免的事故。

  在已发生的事故中,大量的属于责任事故。据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分析,责任事故占90%以上。

  责任事故是刑事责任,生产事故是行政责任。安全事故是因不执行安全制度而引发的事故。如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失足掉落等。一般来说安全生产事故包括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没有主观责任人一般是突发的不可避免的事故质量事故,如钢筋断裂引发的事故。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养和训练,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一定的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规划区分的补充性规定。

  处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根据2021年9月1日修订实施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很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对于不构成一般事故的而进行的事故处罚显然不符合处罚规定,可以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认定为一般事故而生产经营单位认为不负有事故责任的,也可以申辩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

  第一个时间界线是:发生意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时间,这一段时间要求是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个时间界线是: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从生产经营单位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1小时内;

  第三个时间是:从乡、镇到县以上的各级报告中,每一级上报的时间不允许超出2个小时。

  无论是《刑法》还是493号令,包括安全生产领域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规定,已经加大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等事故的处罚力度,这样就需要一个非常严密的事故报告时间的规定来确定其根本原则,也便于在整个事故报告过程中准确把握。

  《条例》规定,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⑴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⑵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把握,一般的理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机关和负有专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网友咨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轻伤,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应按相关规定对事故情况做上报?如未按规定进行上报,是否构成瞒报?是否应按相关规定对其瞒报行为进行处罚?咨询时间: 2021-09-29

  官网回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法定时限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谎报、瞒报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如您发现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请按照该法规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向有关政府或部门反映举报。回复单位: 调查评估和统计司 回复时间: 2021-09-29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大体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几类。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残废的;

  (7)脚部伤害:脚趾断二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死亡40人及其以上);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2)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3)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其中对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事故的定义中并未提及“轻伤”,最低等级的一般事故仅明确“10人以下重伤”。因此能判定,轻伤不属于一般定义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当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轻伤,无需将事故情况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上报,也不会构成瞒报。

  当然,当地方政府另有事故报告要求的,或企业对事故分级另有标准的,可按照地方政府和企业标准执行。

  第1个是初次报告,初次报告的内容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人员伤亡的初步情况,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第2个是过程是事故的中间报告,事故的中间报告很复杂,也不好把握和界定,一般来说,事故抢险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进一步对事故发生的情况做了解,包括伤亡情况的变化、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变化、有关抢险救援过程中组织情况的变化等等,所有在初次报告后发生的变化都应当及时报告,这样的一个过程中产生的报告都是事故的中间报告,可以是1次,已可以是多次,要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情况而定。

  第3个是事故抢险救险结束后,按照《条例》6个方面达到内容提供一个事故终结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30(含)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以上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10(含)—30死亡、或50—100人以上重伤、或5000万—1亿以上经济损失;

  较大事故:3(含)–10人死亡、或10–50人以上重伤、或1000—5000万以上经济损失;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 本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2小时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2小时内【一般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较大事故】→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

  4、事故已造成或者会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1、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能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按照人民政府批复,相应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2、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很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最新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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